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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產品,認證,檢測,技術,管理,咨詢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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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0:05:08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燈具本身:類型、材質、規格、防護等級、質量合格證明
1、現場安裝的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應急照明、應急疏散指示標志、安全標志)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與建設單位提供的消防產品質量證明文件(認證證書和檢驗報告)不一致。
2、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和燈具的選型與設計文件不符。
3、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或選用非持續型燈具(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且標志燈應選擇持續型燈具)
4、應急燈具的類型(A型燈具還是B型燈具)與適用的場所不符合規范規定。
(1)設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燈具未選擇A型燈具;
(為防止火災時水滅火系統產生的水滅火介質導致燈具的外殼發生導電現象,并避免人員在疏散過程中觸及燈具外殼而發生電擊事故,故應選擇電壓等級為安全電壓的A型燈具)
(2)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未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
(防止地面上的燈具防護結構破損,地面積水侵蝕燈具內蓄電池,致使其釋放可燃氣體在燈具腔體內聚集,燈具腔體內聚集的可燃氣體在達到一定濃度時容易引發爆炸事故)
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6、現場安裝的標志燈的規格不符合規范規定(應根據不同的設置高度選擇適宜規格的標志燈)
1)室內高度大于4.5m的場所,應選擇特大型或大型標志燈;
2)室內高度為3.5m~4.5m的場所,應選擇大型或中型標志燈;
3)室內高度小于3.5m的場所,應選擇中型或小型標志燈。
7、在室外設置的應急照明燈的防護等級不符合規范規定(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
8、在消防水泵房等潮濕場所內設置的應急燈具,其防護等級不符合規范規定(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安裝位置:位置、高度、間距、指示方向、轉角處
9、出口標志燈的錯誤安裝在出口外側,無法起到指示作用
(應安裝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內側上方居中的位置,室內高度不大于3.5m的場所,標志燈底邊離門框距離不應大于200mm;室內高度大于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燈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采用吸頂或吊裝式安裝時,標志燈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所在墻面的距離不宜大于50mm。)
10、方向標志燈的安裝位置、間距不符合設計規定,或箭頭指示方向與疏散方向不一致。
有維護結構的走道、樓梯:應設置在走道、樓梯兩側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垂直間距不應大于20m,平行間距不應大于10m。
開敞空間場所:如疏散通道兩側有墻、柱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如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間距:垂直特大型或大型間距不應大于30m,中型或小型間距不應大于20m,平行設置時,間距比垂直設置時距離減半。
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時:1)室內高度不大于3.5m的場所,標志燈底邊距地面的高度宜為2.2m~2.5m;2)室內高度大于3.5m的場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標志燈底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方向標志燈安裝在疏散走道、通道轉角處的上方或兩側時,標志燈與轉角處邊墻的距離不應大于1m。
11、燈具安裝位置周圍有遮擋物或安裝位置對人員正常通行產生影響
12、燈具吊裝式安裝時,金屬吊桿或吊鏈上端未固定在建筑構件上。
13、安全出口或疏散門位于疏散走道側邊,未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箭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志燈
14、方向標志燈箭頭的指示方向與疏散方向不一致,未指向疏散方向或未導向安全出口
15、樓梯間未在每層設置指示該樓層的標志燈(以下簡稱“樓層標志燈”)
16、燈具未固定安裝在不燃性墻體或不燃性裝修材料上
(如直接安裝在難燃或可燃的墻體或裝修材料上,或安裝在門、窗或其他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線路
17、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回路中裝設有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回路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插座及其他負載。
18、配電回路與設計不一致
19、應急照明配電箱箱體的進、出線口未設置在箱體下部,或進、出線未分開設置
(為防止因生活用水跑冒滴漏或者消防水滅火系統動作產生的水介質對應急照明配電箱內部電子元件、線路造成損壞,應選擇進出線口均設置在箱體下部的產品)
20、應急照明控制器、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在電氣豎井內安裝時,未采用下出口進線方式或未設保護接地、接地未設置明顯標識(不利于日常維護)。
21、集中控制型系統的配電線路未選擇耐火線纜,通信線路未選擇耐火線纜或耐火光纖。
22、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燈具采用集中電源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未選擇耐火線纜。
燈具采用自帶蓄電池供電時,系統的配電線路未選擇阻燃或耐火線纜;
23、消防應急疏散的管路經過建、構筑物的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變形縫處,未采取補償措施。
(線纜跨越建、構筑物的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并留有適當余量)
24、系統未單獨布線。不同回路、不同電壓等級、交流與直流的線路,布置在同一管內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內,且未采取分隔措施。
25、從接線盒、管路、槽盒等處引到系統部件的線路,采用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保護,但其長度大于2m,或金屬導管未入盒、固定。
26、自帶電源型燈具可以采用插頭方式連接,但不應采用普通插頭。如采用插頭連接,插頭與插座之間應采用專用工具方可拆卸的連接方式連接。
配電箱或集中電源、應急照明控制器:設置位置、防護等級、供電方式、功率
27、應急照明配電箱箱體和集中電源箱體的防護等級不滿足規范要求在潮濕場所,應不低于IP65,在電氣豎井內,應不低于IP33宜設置位置:值班室、設備機房、配電間或電氣豎井
28、應急照明配電箱應獨立設置的未獨立設置;供電方式不符合規范規定。應獨立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場所:防煙樓梯間、人員密集場所的每個防火分區
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供電:
集中控制型系統:由消防電源的專用應急回路或消防電源配電箱供電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由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
A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變壓裝置可設置在應急照明配電箱內或其附近
29、現場安裝的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不符合規范要求。所有位置安裝的集中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不應大于5kW,如燈具總功率大于5kW,應分散設置集中電源;如設置在電纜豎井中,則不應大于1kW。
30、集中電源的設置位置不符合規范規定
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壓配電室、配電間內或電氣豎井內
集中控制型:消防電源→集中電源→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
非集中控制型:正常電源→集中電源→燈具(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
集中控制型:消防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主電源)
非集中控制型:正常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燈具(主電源)
31、應急照明控制器的選型、箱體的防護等級不符合規范規定
(防護等級同配電箱)(需能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或消防聯動控制器干接點信號或DC24V信號接口)
(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自帶蓄電池電源應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后工作3h)
33、應急照明控制器主電源未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標識,或應急照明控制器與消防電源和外接備用電源之間未直接連接
(如采用插頭連接等,應嚴禁使用電源插頭)
聯動測試
34、聯動測試時,應急照明控制器與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通信中斷或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與燈具的通信中斷,非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應急點亮、持續型燈具的光源應由節電點亮模式轉入應急點亮模式,現場未轉換。
35、聯動測試時,需要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防火分區,被借用防火分區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不能控制該區域內需要變換指示方向的方向標志燈改變箭頭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區入口的出口標志燈的“出口指示標志”的光源未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志的光源未應急點亮。
(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區入口處設置的出口標志燈的“出口指示標志”的光源熄滅、“禁止入內”指示標志的光源應急點亮;而該區域內其他標志燈的工作狀態不應被改變。)
36、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未保持在節電點亮狀態。
37、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包括區域火災報警系統)的場所,應急疏散系統不能自動應急啟動
(沒有設置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不需自動啟動,但應能手動控制系統的應急啟動)。
38、避難間(層)及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等發生火災時仍需工作、值守的區域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現場未配置備用照明或未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或配置不全。
39、備用照明的照度不夠,達不到正常工作的照度。
40、應急照明燈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符合規范規定
41、材料、系統部件及配件的規格、型號不符合設計要求
42、應急照明控制器的應急啟動、標志燈指示狀態改變控制功能不正常;
43、集中電源、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應急啟動功能和連鎖控制功能不正常;
44、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系統在蓄電池電源供電狀態下的持續應急工作時間不符合設計及規范規定。
45、備用照明的第二路電源應為消防電源專用應急回路供電,且應能與正常照明電源自動切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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