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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消防驗收73條

2023-08-21 11:00:14    責任編輯:深圳市伊俐信科技有限公司    瀏覽:0

 

  電氣專業


  1、消防控制室:


  ①地板下電纜線直接明敷設,未敷設在封閉式金屬線槽內,不符合《火報規》11.2.1條;


  ②不同電壓等級的電纜線混合敷設,不符合《火報規》11.2.5條;


  ③地下室穿線孔穿越樓板處及橋架內均需采取防火封堵措施,不符合《建規》6.2.9-3條規定;


  ④防靜電地板四周柱腳未連成接地網格與ESD接地干線連接,不符合《建筑電氣工程電磁兼容技術規范》GB 51204-2016第6.2.2條規定,應按《18DX009數據中心工程設計與安裝》80-81頁采用銅箔或25mm2編制銅帶連接;


  ⑤圖形顯示裝置、水位監控未見設置蓄電池電源,不符合《火報規》10.1.1條規定;


  ⑥成排布置的消防設備兩側與墻體的距離不足1.0m,不符合《火報規》3.4.8-1條規定;


  ⑦請各方責任主體復核消防設備雙電源箱與監控系統電源箱是否裝反,應按3.4.8-5條消防設備(含消防電源箱)集中設置;


  ⑧部分主機背板未見等電位連接、部分已接地背板未采用4.0mm2接地線,不符合《火報規》10.2.2、10.2.3條規定;


  ⑨消防控制室未見設置滅火器,不符合《浙江省指南》5.4.5條規定;


  ⑩消防設備電源監控點位不全,至少未包括消防控制室內的雙電源箱,請按圖紙材料清單逐一設置;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暫未調試完成,手動巡檢按鈕無法操作,不符合《火報施工規》4.2.8條規定;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機存在故障點位及屏蔽點位,不符合《火報施工規》4.5.2條;


  火災自動報警主機操作面板上風機、水泵等多線盤手動直接啟動按鈕未設置到位;


  火災自動報警主機操作面板上廣播(火報施工規4.12.7)、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4.13.9)、排煙系統的電動送風口、電動擋煙垂壁、排煙口、排煙閥、排煙窗、電動防火閥的控制按鈕、按鍵未見設置到位(4.18.2-1);


  圖形顯示裝置未調試到位,未能顯示《火報規》附錄A規定的建筑物內設置的全部消防系統及相關設備的動態信息(如氣體滅火系統、可燃氣體報警系統、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消防電源監控系統等)和本規范附錄B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建筑總平面圖、給水總圖、地下及地上各層平面圖等);


  首層消防控制室未見設置防水淹的措施,不符合《建規》8.1.8條規定;


  消防控制室應按《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條件》4.1條放置竣工圖紙及相關其他制度等資料;


  消防控制室入口處設有弱電的不間斷電源,消防設備與其他設備的間隔不明顯,不符合《火報規》3.4.8-5條規定;


  消防控制室吊頂內存在無關塑料排水管穿越,不符合《火報規》3.4.6條規定;


  2、應急照明控制系統未見通信故障連鎖點亮燈具功能,不符合《應照標 》5.3.4-6條規定;未見市電監測功能(非火災情況下的連鎖功能),市電斷電后需連鎖點亮燈具,不符合3.6.6條規定;應急照明控制器未見地址注釋,疏散指示方案、系統部件的工作狀態未見在應急照明控制器上以圖形方式顯示,不符合《應照標》5.2.2條、附錄E規定;應急照明控制器不能報故障信息,不符合《應照標》5.3.2-2條規定;


  3、一類高層住宅廚房內核實設計圖紙是否安裝燃氣探測器,該設計圖紙在《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寧波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進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燃氣設計標準的通知》(甬建發〔2021〕95 號之前,以設計圖紙為準;


  4、住宅建筑樓梯前室僅設置1只火災探測器,無法實現兩只探測器觸發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不符合《火報規》3.1.2條規定;


  5、疏散樓梯間應急照明和普通照明的電線共用一根金屬管,且未采取隔離或屏蔽措施,不符合《民電標》8.1.4條規定;


  《民電標》8.1.4金屬導管、可彎曲金屬導管、剛性塑料導管(槽)及電纜橋架等布線,應采用絕緣電線和電纜。不同電壓等級的電線、電纜不宜同管(槽)敷設;當同管(槽)敷設時,應采取隔離或屏蔽措施。


  6、一類高層住宅客廳內設置的感煙探測器保護半徑超過6.7m,不符合《火報規》表6.2.2條規定;


  7、部分電纜豎井未見安裝感煙探測器,不符合《火報規》附錄D.0.1-24項要求;


  8、少量電氣管道井內設置的感煙探測器貼鄰井壁,應按《火報施工規》3.3.6條水平0.5m范圍內無遮擋物,井道內部空間尺寸無法保證時,應盡量居中安裝;


  9、部分探測器距離梁邊的距離小于0.5m,不符合《火報規》6.2.5條規定;


  10、地下室車庫區域內少量感煙探測器設置于較大風管正上方或貼鄰設置,不符合《火報施工規》3.3.6條,在保證布置間距、探測保護范圍的前提下適當移位;


  11、二類高層住宅中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前室僅設有1只感煙探測器,無法滿足兩只感煙探測器自動啟動送風機的功能,不符合《火報規》3.1.2條及條文說明、《煙標》5.1.2-2條規定;


  12、部分辦公室內感煙探測器距離空調送風口的距離不足1.5m,不符合《火報規》6.2.8條規定;


  13、線型光束感煙距離頂部的位置不符,接收端位置未避免日光照射,不符合《火報規》6.2.15條、12.4.3條規定。


  14、地下電梯廳格柵吊頂鏤空率大于30%的,感煙探測器未安裝在吊頂上方,不符合《火報規》6.2.18-2條規定;


  15、探測器與廣播、燈具、噴頭間距分別不滿足0.1m、0.2m、0.3m的距離要求,不符合《建筑電氣數據》19DX101-1圖集12-5頁規定;


  16、可燃氣體報警控制系統未見聲光警報,不符合《火報規》8.1.1條規定;


  17、商業建筑屋頂的設備房、電梯機房、住宅建筑屋頂電梯機房均需設置探測器;


  18、幼兒園多功能廳未見設置安全出口燈,且應設置應急照明燈具,不符合《應照標》3.2.5-Ⅲ2條、3.2.8-11條規定;


  19、部分持續型標志燈具準工作狀態下未能節電點亮,不符合《應照標》3.6.5-3條規定,請全面排除故障原因;


  20、個別住宅建筑疏散樓梯間前端短走道處缺少1只應急照明燈具,與設計圖紙不符;敞開連廊作為疏散走道的一部分,請各方責任主體采用照度計核實地面照度是否符合《應照標》表3.2.5-Ⅳ1規定的不小于1.0lx;


  21、車庫頂部、設備房等區域明敷設的消防配電線管外側未見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如涂刷防火涂料,不符合《建規》10.1.10-1條規定;


  22、吊頂內局部存在裸露敷設的電纜線,根據《噴規》7.1.11條吊頂空間高度大于800mm且未設置噴頭的,電纜線應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閉性線槽保護;


  23、動力電線采用可彎曲金屬套管布線時長度不宜超過0.8m,與《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12.2.8-2的要求不一致;


  24、住宅建筑首層安全出口外側未見設置應急照明燈具,不符合《應照標》表3.2.5-Ⅳ6規定,并注意燈具防護等級按3.2.1-7條選IP67;商業建筑人員密集大,更應該設置到位,請各方責任主體復核;


  25、住宅建筑防煙樓梯間內每層設置的應急照明燈具被結構梁遮擋,平臺處應急照明照度不足,不符合《應照標》3.2.5-‖1規定;


  注:樓梯間僅樓層平臺或中間休息平臺設置應急照明燈,往往有結構梁遮擋后導致照度不足;《防火通規》樓梯10.0lx。


  26、電動擋煙垂壁未見距離地面1.3-1.5m設置現場手動啟動裝置,不符合《煙標》5.2.5條、6.4.4-3條規定;


  27、個別汽車疏散通道上設置的防火卷簾的一個側面未見在0.5-5m范圍內設置兩只感溫探測器,不符合《火報規》4.6.3-1條;


  28、汽車通道上的防火卷簾(包括負二層至負一層汽車坡道)需按《火報規》4.6.3條文說明執行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采用“兩步降”;作為停車區域防火分隔的防火卷簾采用“一步降”;


  29、部分安全出口的疏散門上部未見設置安全出口燈,電梯廳處門洞上方未見加設疏散出口燈,不符合《應照標》3.2.8條規定;


  30、疏散通道轉角處未見加設足夠的方向指示燈,與《民電標》圖13.6.5-1條不符,可選擇吊裝雙面指示燈;


  31、安全出口位于疏散走道側邊時,未見在疏散走道的上部加裝指向安全出口的方向指示燈,不符合《應照標》3.2.9-1-2條規定;


  32、商店建筑局部疏散走道地面、主要疏散路徑未設計地面輔助疏散指示燈,不符合《建規》10.3.6條規定;


  33、設置于走道的配電箱未見采取保護措施,如內襯巖棉,且未見設置明顯標志,不符合《建規》10.1.9條及條文說明規定;


  34、鍋爐房:可燃氣體探測器未見安裝;燃氣管道進入設備房處應設置自動+手動切斷閥,并與燃氣探測裝置聯動啟動;所有金屬材質未見防爆接地;噴頭、探測器未見安裝到位;


  35、配電所: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配電房:存在火災時不能自行關閉的門洞、通風孔洞,不符合《氣滅規》5.0.6條規定;門外未見設置聲光警報器,不符合6.0.2條規定;安全出口燈、疏散指示燈未見設置,不符合6.0.2條規定;核實電磁閥同時啟動能否實現;泄壓口未安裝或未安裝在距離地面2/3以上,不符合《氣滅規》3.2.7條規定;設置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外側未見設置標明的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永久性標志牌,不符合《氣滅規》第6.0.2條規定;


  36、消火栓啟泵按《火報驗收標準》4.17.6條增加:“應使任一報警區域的兩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同時使消火栓按鈕動作,可聯動啟泵”;


  37、3#樓中庭消防水炮火焰探測器動作,水炮啟動時未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啟動聲光、聯動相關消防設施,不符《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標準》4.8.4條規定;


  38、消防電梯首層的消防員操作按鈕未見設置《消防電梯制作與安全規范》5.7.1條規定;電梯迫降后無法實現迫將至首層后消防員操作到達指定樓層的功能,不符合5.7.8條注規定;


  39、現場實際供電負荷未達到設計圖紙要求的一級供電負荷標準,不符合《建規》10.1.4條規定;


  40、一級負荷采用一路市政用電+柴油發電機備用電源時,消防水泵房、消防電梯機房、消防控制室、防火分區配電小間的最末一級配電箱不能切換,不符合《建規》10.1.8條規定;


  41、消防配電線路直接明敷或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同一的電纜井時,未分設在電纜井兩側、未采用礦物絕緣電纜。或者設計圖紙的兩根礦物絕緣電纜只有主電源采用礦物絕緣電纜,備電源采用阻燃電纜。不符合《建規》10.1.10條規定


  42、應急照明燈具采用柔性套管連接時,柔性套管的長度不宜大于1.2m,柔性導管與剛性導管或燈具間的連接未采用專用接頭,不符合《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12.2.8-1條規定;


  43、配電室底部、水平電纜溝內積水,電纜泡水中,不符合《民電標》4.10.12條規定;


  44、吊頂內局部少量可燃物時,電線管采用阻燃塑料套管,不符合《建規》10.2.3天規定;吊頂凈空高度超過0.8m時,未增設噴頭的情況下,電線管采用阻燃塑料套管,不符合《噴規》7.1.11條規定;


  45、住宅建筑的敞開連廊作為疏散走道、老年人照料設施的用房、賓館酒店的客房、安全出口的外面及附近區域,未安裝應急照明燈具;不符合《應照標》表3.2.5規定;


  46、幼兒園、中小學建筑的多功能廳缺少安全出口燈和方向指示燈,不符合《建規》10.3.5條、《應照標》3.2.8-11條規定;


  47、部分項目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未設置備用照明、應急照明;不符合《應照標》3.8.1條規定;


  48、敞開樓梯間(地下室非機動車坡道作為人員安全疏散的敞開樓梯間)、室外樓梯、作為疏散的敞開連廊均屬于安全出口,未見設置安全出口燈、方向指示燈、應急照明燈,不符合《建規》10.3.5條、《應照標》3.2.8條規定;


  49、L形走道、T型走道轉角處設置的方向指示燈缺少,不符合《民電標》圖13.6.5-1規定;


  50、室內最遠點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門直線距離超過15m的場所,未設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燈,不符合《民電標》13.2.3條規定。


  51、設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不符合《民電標》13.2.3條規定;


  52、樓幢地上樓梯間首層未見安裝樓層指示燈,不符合《應照標》3.2.10條規定;


  53、部分樓幢首層安全出口燈安裝在疏散門外側的門洞上方,應安裝在樓梯正視的門洞上方,不符合《應照標》3.2.8條規定;


  54、未借用相鄰防火分區疏散的不允許雙向指示燈,不符合《應照標》3.1.4-1條規定;


  55、建筑專業的連通口、人防戰時出入口不應設置消防疏散指示燈和安全出口燈,有悖于《建規》103.5-1條: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56、應急照明集中控制器、集中電源、配電箱未采用下出口進線方式,不符合《應照標》4.4.1條規定;


  57、部分應急照明燈具采用普通燈具+蓄電池組合,無法提供強制認證和型式檢驗報告;


  58、部分應急照明燈具采用插座接電且存在其他接頭,不符合《應照標》3.3.2條規定;


  59、凈高3.5-4.5m的場所未采用大中型燈具、凈高大于4.5m的場所未采用特大型或大型燈具,不符合《應照標》3.2.1-6條規定;


  60、部分手動報警按鈕與地面的距離未在1.3-1.5m,且被排水管遮擋不便于操作,不符合《火報規》6.3.2條規定;少量聲光警報被排水管,位置不明顯,不符合《火報規》6.5.1條規定;


  61、少量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燈具明敷設時,未采用金屬管、可彎曲金屬電氣導管或槽盒保護,不符合《應照標》4.3.1-2條規定;


  62、部分疏散走道兩側有圍護結構的,應急照明燈具未見設置在圍護結構距離地面1.0m的墻上,不符合《應照標》3.2.9條規定;


  63、分控室不能實現本區域的防排煙風機、消防電梯、消防水泵(住宅和幼兒園的幼兒園分控室)主要設備的控制功能,不符合《火報規》3.2.4條


  64、短路隔離器:建筑專業每層一個防火分區,短路隔離器未按樓層設計;短路隔離器現場保護的點位超過32點,不符合《火報規》3.1.6條規定


  65、消防電梯前室、建筑內走道拐角處未見設置聲光警報,不符合《火報規》6.5.1條規定


  66、擋煙垂壁遮擋探測器、噴頭;凸出頂板的高度超過600mm梁間區域、尤其是邊跨大于1.0m的梁間區域,不符合《火報規》6.2.3條規定;


  67、中庭消防水炮火焰探測器動作,水炮啟動時未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啟動聲光、聯動相關消防設施,不符《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標準》4.8.4條規定;


  68、根據《火規》4.3.1及條文說明:當未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樓幢,消火栓按鈕用導線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柜,直接啟動消火栓;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樓幢,根據《火報驗收標準》4.17.6條明確:應使任一報警區域的兩只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同時使消火栓按鈕動作,可聯動啟泵;


  69、排風風機入口處的280℃排煙防火閥暫未接線調試到位,不能按《煙標》5.2.2-5條實現閥關閉停風機功能。 排煙機停止后補風機未停止;排煙機未啟動補風機能啟動等問題;


  70、屋頂露天風機風機控制箱處應按《火報規》6.7.4-1安裝消防電話分機;風機控制箱應設置于風機附近;


  71、地下室配電間未見設置消防電話分機,不符合《火報規》6.7.4-1條規定;


  72、少量模塊直接設置于配電箱內,未集中設置的模塊附近未見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標識,不符合《火報規》6.8.2、6.8.4條規定;


  73、設有圍護結構的疏散走道,疏散指示燈未安裝在距離地面1.0m以下的墻、柱上,不符合《建規》10.3.5-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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